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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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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
  何虎生
  摘要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而揭示的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方针政策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化的马
  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历史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基本观点的继承和超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安全观、适应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创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和谐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宗教观 中国化
  作者何虎生,1962 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副教授。
  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历史观、安全观、适应观和和谐观,是一个全新的宗教理论体系。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和历史观 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基本观点的继承和超越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宗教本质观,即关于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的观点。”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毛泽东一再强调宗教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②“思想性质的问题”。③周恩来也指出:“我们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④他还指出:“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①这就明确了宗教本质上是一种群众性的思想信仰,是有神论的、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是一个信仰问题而非政治问题,为中国共产党确立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揭示了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明确了宗教是有神论的,是一种信仰,是文化的重要内容。改变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片面认识,对我们重新认识宗教的本质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宗教历史观,即关于宗教的起源、演化及其规律的观点。”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自然的、社会的和认识论的因素,并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变化中演进,其消亡具有必然性。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周恩来曾指出:“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③从社会学、心理学和认识论的角度对宗教信仰存在的根源进行了阐释。中央 19 号文件指出:“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④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阶级社会中宗教产生和存在根源的一次全面阐释。江泽民也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消灭了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⑤这就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认知能力和国际影响等方面阐明了宗教存在的根源。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周恩来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⑥江泽民也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⑦这就从宗教存在的客观规律的理论高度阐明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续有了合理性。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发生了变化:中国宗教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革除了封建性,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外国差会的控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了建设新中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宗教教义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阐释。这些变化也是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并长期存在的主要根源之一。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揭示了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演化过程及其消亡规律,明确了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自然的、社会的和认识的根源,它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要遵循宗教自然消亡的规律,克服了长期以来视宗教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迅速消亡的观念,有利于做好宗教工作,保证中国宗教的健康存续。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超越,是认识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石。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安全观和适应观是对马克思
  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创新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安全观。宗教安全观,即关于宗教对国际社会和中国家安全的影响、表现及其应对措施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宗教对国际社会安全,尤其是殖民主义者利用宗教进行侵略,进而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安全观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和宗教对国际社会安全的影响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安全观。
  宗教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表现。江泽民指出:“在人类历史上,由宗教引起地矛盾和冲突、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侵略和战争多得很。”①“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卷在一起。当狭隘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破坏力。”②“各派宗教都积极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自己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发展信徒。”③“策划和参与九一一事件的恐怖主义分子都是宗教极端分子。”④ “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所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国际敌对势力就利用了宗教。”⑤揭示了在历史和当代社会,宗教对国际社会安全,都产生过深刻影响,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利用宗教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几种情况。一是“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⑥二是 “达赖喇嘛及其集团从来没有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也从来没有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①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②三是“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加重,有的地区竟达到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③也就是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和邪教势力的危害,以及其他不安定的因素。
  国内外敌对势力对中国的宗教渗透实质是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一些所谓的教徒,“他们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④提出了解决宗教威胁国际社会安全的原则。一是争取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否则 “围绕不同的现实政治、经济利益进行的斗争和争夺,以及宗教在这种斗争中的介入和作用,就会长期存在”。⑤二是主张对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打着宗教旗号的恐怖主义和邪教,要通力合作,共同打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参加这种合作。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解决宗教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问题,要全球合作,强国不能因解决宗教问题引起的争端而形成新的霸权主义。
  提出了解决中国国内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的原则。一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⑥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把对宗教的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⑦三是要分清性质,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宗教成为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有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安全观,揭示了宗教对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表现及应对措施,明确了宗教影响国际社会安全的根源是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宗教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实质是政治问题,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认识宗教与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家安全的关系,认清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颠覆的实质,增强防范意识。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宗教适应观,即关于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宗教适应社会,尤其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和途径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过论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主要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和逐步完善的。
  2001 年 12 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一个例子。”①也就是说宗教的存续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且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相适应“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②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既是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的要求,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二者相辅相存,党和国家要积极引导,宗教要主动适应,从根本上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全方位的。在政治方面上,“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这部分群众(注: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③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④在经济方面上,“希望宗教界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⑥在文化方面上,宗教界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⑦要研究宗教文化,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社会方面上,要“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①“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②这既是对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肯定,又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③“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④这是引导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⑤同时,“应该看到,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⑥这是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⑦这是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样才能保证中国宗教健康有序的存续。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社会适应观,揭示了宗教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关系,相适应的内涵和途径,明确了相适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相适应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相适应的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有利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准确定位,全方位的相适应和可实现性。
  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和谐观是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宗教和谐观,即关于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宗教内部群众之间相和谐的条件、本质属性和实现途径的观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和谐观是中国共产党,尤其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逐渐提出的。
  (一)实现宗教和谐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共同要求。
  宗教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宗教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既是宗教自身存在和延续的客观规律,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⑧ 2006 年 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①把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② 宗教和谐也是中国宗教不懈追求的境界。中国宗教强调宗教之间的互相包容,如佛教与道教就由冲突走向融合,道教与民间宗教也长期处于融合的状态;强调爱人利他,如佛教的平等慈悲、容忍布施的观念,道教的“齐同慈爱,异骨成亲”的思想,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爱人仁慈、慈善公益的主张,都有助于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强调爱国爱教,如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弘道扬教,即所以救国”,伊斯兰教的“国家兴亡,穆民有责”等主张,
  都体现了宗教的爱国、护国的崇高精神和宗教与国家的和谐;提倡关爱自然,如佛教的缘起共生论,认为人与自然都是各种原因、条件而相结合形成的,道教视天、地、人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主张善待万物,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③中国共产党追求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宗教追求宗教和谐,构建和谐宗教是一致的。宗教界是党团结信教群众的纽带,在促进宗教和谐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宗教和谐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不懈追求的目标。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谐相处。首先,要彼此尊重。“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④这就明确了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应互相尊重。中国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国家“不支持这个宗教,也不支持那个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应互相尊重。其次,要平等相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⑤第三,要团结合作。“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⑥努力实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⑦
  宗教内部群众之间的和谐就是要实现民主有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⑧但目前宗教领域仍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党和国家指出:“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①防止宗教内部信教群众之间的不和谐,以促进和谐共存。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是维护好中国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和谐是中国文化的特征向量,在中国‘和’文化的海洋中浸润千年的中国各宗教,很早就形成了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②“我们尊重历史上形成的我国五大宗教的格局。”③各宗教也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团结起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
  因此,“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④在教言教,宗教信仰者与其他信仰者之间和谐共赢。人们的信仰是多种多样的,除宗教信仰外,还有政治信仰、群体(或社团)信仰、文化信仰和其他信仰等,这就需要“信仰上互相尊重”,不信教群众“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⑥要处理好宗教信仰和世俗信仰的关系。依法管理,为处理好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的提供保证。宗教活动本身具有社会功能,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⑦为宗教与其他方面的和谐提供法律保证。
  (三)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界人士要做爱国爱教的典范。2005 年 2 月 3 日,胡锦涛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拜见时,“希望他以十世班禅大师为榜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为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自己的贡献,成为爱国爱教的典范。”⑧对第十一世班禅爱国爱教的要求,也是对整个中国宗教的要求。2006 年 11 月 14 日,贾庆林与参加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全体成员座谈时指出:“要把抵御渗透作为宗教团体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结合各宗教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⑨宗教要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作出努力。2006 年 8 月,贾庆林在青海湟中塔尔寺看望和慰问宗教界人士时,勉励他们“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强调“我们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①宗教要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作出努力。2006 年 11 月,刘延东要求中国宗教要“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港澳和台湾宗教界的联系,做好‘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工作,以宗教特有的方式,增进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推动两岸联系更密切、感情更融洽。”②
  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宗教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作出努力。2006 年 7 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③2006 年 11 月 14 日,贾庆林在与参加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全体成员座谈时,指出:“要把服务发展作为宗教团体工作的重要任务,始终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把广大信教群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力所能及地替国家分忧,全力以赴地为发展出力。”④宗教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作出努力。2005 年 2 月,胡锦涛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⑤2006 年 5 月,贾庆林在会见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时指出,宗教“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为己任。”⑥宗教要在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中作出努力。2005年 2 月,胡锦涛指出:“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⑦2006 年 5 月,贾庆林会见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时指出:“要力所能及地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形势下伊斯兰教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⑧这是对伊斯兰教界的要求,也是对中国宗教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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