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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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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三

  甲三、叙述大理路(思维理路)

  乙一、论述应成论式等

  丙一、辩论小应成论式及附辩论

  丁一、正辩论

  有人说:尔凡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皆成立。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是性相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皆成立。尔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尔是具备因。后陈,诤事三者(件)之应成论式故。应是此者,尔是以瓶为诤事,以常住为后陈。以性相为因构成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应不成立,尔之因不成立之一。后陈不成立。周遍亦不成立故。此中之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因应不成立。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时,则对瓶是性相,可以答为因不成立之一,而对说瓶是性相。答以因不成立。属中的之答复故,第二根本因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应不成立。盖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可以将瓶作为常住而答许之一,而答许瓶是常住,则为不中的之答复故。第三根本因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周遍应不成立。凡是性相,皆是常住,为此种应成论式之周遍之一而凡是性相,皆为常住之周遍不成立故。从而说因。后陈,周遍三种均不成立。而因,后陈,周遍之任何一种不成立,皆以上理类推。

  有人说:尔为应成论式之一。尔之因若成立,则尔之立式之因皆成立。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无常。是物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尔之立式之因皆成立。是尔为应成论式之一。尔之因已成立故。此因成立者,对如此应成论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则为不中的之答复者。盖对声是物,而答以因不成立,为不中的之答复故。若根本许,则言应成立是物,如此应成论式之立式之因已成立故。汝已许此因。若言不遍。则言应有遍,盖彼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立式之因。彼声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投式之因故。应是此者,任何具因、后陈,诤事三者之应成论式,认识其立式与投式之因。其成立与否等与此类似,若无诤事。唯具备因与后陈二者诸应成论式,虽无投式(令敌方了知之公式)之因。然对立式(立方所举论题公式)之因认识法。其成立与否等。乃类似故。

  有人说:以所知作为有法。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应是物,是物故之应成论式。对此后陈,答以诺后,以所知作为有法,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可以作为答许诺是物。此说不合理,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后,则以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可以作为答许诺是物故。应是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以所知为诤事。以瓶为有法,以柱为有法,以物为后陈,以物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有法从二至百中间重叠之任何应成论式,虽已列举,但将其中之第一有法作为诤事。其余之所有有法,均须置为后陈故。

  又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有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尔是有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若答以诺时,则以瓶作为有法。有作为有法,尔与尔是一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以有作为有法。瓶与瓶为一可以答许诺故。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则以瓶作为诤事,有作为有法,尔与尔是一作为后陈,以尔有为因之应成论式之一。尔与尔应是一,此中所云二尔字,须置为诤事瓶故。

  有人说:应是有,应是物,应是无常,是无常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则对应是有,应是物,应是无常,对此可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则言应是有,应是物,可以答诺。应如此者,当立后陈重叠之任何应成论式时,如有二应成语及一因,则二应成语为后陈。若有三应成语。其中二应成语为后陈。一应成语为因,若有四应成语,其中三应成语为后陈,一应成语为因,若有五应成语,其中三应成语为后陈,二应成语为因。总而言之,若因及后陈成双时,则平分(一为因,一为后陈),若是单时,则须多置一个为后陈故。

  复次,自宗云:应是所知。凡是物,应为任意忆念;应非所作,凡是物,皆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对此。

  彼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任意忆念,应是所知,是物故,对此说答以诺,则为中的之答复,当对此种应成论式答诺时,应是任意忆念,是所知可以答诺之一。应是任意忆念,是所知故。对此第二论题,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应非所作,是物故。对此说则答以周遍不成立者,当对此种应成论式答以不遍时,则言凡是物,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是非所作,可以答不遍之一,如是则为中的之答复故。对此因之前半截若不成立,则言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所知作为净事,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以非所作为后陈,以物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上因之后半截则易解。

  又有人说:以相智(即一切智·全知之智)作为有法,应是所知,应是有,应是所作,堪为知觉之境故。对此应成论式,答以有遍故。盖此应成论式之因成立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则可以作为应是所知,是有而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乃可以作为相智是所知而答诺。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相智作为诤事,以所知作为后陈,以应是有以下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

  又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应是物,应是所知。应是无为,应是所作。是有故。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为中的之答复。此应成论式之因(理由、论据)成立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言应是物,应是所知。可以作为是无为而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乃可以作为瓶是物而答诺故。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瓶作为诤事,以物作为后陈,以应是所知以下作为因之应论式故。应如此者,应成论式如彼故。如是重复三次以上逐次为后陈,后三以下逐次从其中引列之一,如是从中引列时,彼物则留为基本后陈故。应如此者,后陈重叠,因重叠之应成论式,不论如何建立,以每个“故”字,引列入每个后陈之中,不论“故”字有若干,其根本之唯一后陈,则不能引列入其中故。

  按上所说,于自宗,应成论式之立法有五种,一、谓因、法、义各别之立法。二、谓若干有法重叠之立法,三、谓后陈堆砌之立法。四、谓因堆砌之立法。五、谓里层充塞之立法。此中

  一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刹那性故之应成论式。

  二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以柱作为有法,以物作为有法,应是所作性,是无常故之应成论式。

  三之相依者。如言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应是常住,应非物,不能表功能故之应成论式。

  四之相依者,如言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之应成论式。

  五之相依分为二种:1.有法充塞之应成论式。2.后陈充塞之应成论式。

  其中1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以色作为有法,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有,是有故,此应成论式之因应已成立。是由量识缘到故。此应成论式应有周遍,是由量识缘到故。

  2之相依者,如言以柱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性。应是刹那性,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此应成论式之因已成立故,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

  丁二、附辩论分三

  戊一、辩论建立第六格(啭声)

  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证)为有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认为是了解相智为有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盖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有之量识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物之量识。是量识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因为有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在立式之表达有式及表达是(肯定式)式上,诤事有增与不增之区别故。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彼相智,乃是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对此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故。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彼相智,乃是相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以相智作为诤事,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乃为表达是式者,如重叠四次则须增相智为五次,如果重叠五次,则须增相智为六次等。则按上列办法类推。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是量识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彼相智,为相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因为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以相智作为诤事,言了解物之量识,了解有之量识,了解常住之量识无论重叠若干,皆表达是式,因为相智只能增至两次故。

  戊二、辩论建立承认规律

  彼云:应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是成事故。对允诺者,则言应是常住,是常与物任何一种,非物故。对此理之后半截若不成立,则言应是从自因生起,是物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言应有尔之因,尔从自因生起故。若许,则言尔与尔之因,应是从生相属(关系、属性),盖尔与尔之因为相属之一,尔与尔之因非同体相属故。若许,则尔之因若无,尔亦必须无,尔与尔之因为从生相属故,若许,则以常住作为有法。尔应无,尔之因无故,若如此说,则根本上已承认矣。

  有人说:凡是无,皆非变为是尔之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唯常作为有法,应是非变为是尔之常住,是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唯常住应无,物成事故。若根本许,则应是变为唯常住之常住,是常故。

  有人说:在有与无二者之中若说是无,此应不合理,盖于有与无二者之中是有故。应如此者,是有故。又应如此者,是常住故。

  又有人说:在是与非二者之中若说是非(不是),此应不合理,盖于是非二者中是是故。应如此者,是是故。又应如此者,就总而言,若问是何?则必须答是有故。对此。

  彼云:应是非(不是),若问何无,则必须答非无(不是没有)故。此种责难,仍不为过,盖说非无时,乃已承认是有故。

  又有人说:在异与非异二者之中若说是异,此应不合理,盖于异与非异二者之中是非异(不是异)故。应如此者,在一与多二者之中是一故。又应如此者,是一故。

  对此,自宗主张云:在常(住)与物二者中之是常住;在有与无二者之中是有;在是与非二者之中是是;在异与非异二者之中是非异,在总与别二者之中是别;因为承认是所知,就总而言。则已承认是所知;因为承认非所知,就总而言,则已承认是非所知;因为承认是所知与是二者是一,就总而言,就已承认彼是所知与是所知二者是一。如是,承认非所知与非二者是一等,应类比了解。

  戊三、辩论遮事及提问分二

  己一、辩论遮事

  有人说: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尔有故。因为对此应论式之后陈答诺。则言柱之遮事与柱之遮事为一。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是一,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则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柱之遮事,尔属有之一,柱属无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对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可以答诺。应如此者,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无(没有)柱。是柱之遮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无。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则以量识未缘(见)到柱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是所作。是生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有法上,由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由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有法上,是所作,可以答诺故。以此类推因。遮事虽作为有法。但对无第六格(属格、或属声)诸应成论式之因与后陈之答法。亦应了知。

  有人说:以声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证(了解)为物量识之遮事,是常住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是证为物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是声之遮事有法上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声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将有证(了解)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尔有之一,无将有证为物之量识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是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若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是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于瓶之遮事有法上将有作为有法。应是瓶之遮事。是常住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诺故。从而。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所知虽重叠若干。其算法应当了知。有关此类,虽尚可以列举出若干。恐文繁不述。

  己二、辩论提问

  自宗云:以瓶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与瓶之遮事是一故。可以答诺。对此。

  彼云:以瓶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与瓶之遮事是一。应可以答诺。是无我故。若为反诘此说。对于答诺。则指责其有直接相违(矛盾)之过。言无过者。当前面提问时。虽然如此。由于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应是与瓶之遮事为一,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于瓶之遮事上,是与瓶之遮事为一,可以答诺,对此亦所答诺。如此推答。是不犯直接相违过故。

  总之,问答之差别如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当如此提问时,是常住乃答以诺。此诺为中的之答复。如果抛出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则应算作许瓶是常住。此为不中的之答复。有关问答之区别,于此仅如上述。详见打仓(虎)绕朵(地名)巴之《摄类辩论》等理论著作。

  丙二、辩论大应成论

  丁一、正辩论

  戊一、驳他宗

  有人说:由答语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为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由答语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射(针对)自己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是能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正确论式能射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为非由答话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是由答语所能驳倒之应成语故。应如此者,若答复则是答意相符中的之应成语故,应如此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用因不成立之答意相符中的故,应如此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当答以因不成立时,则是对声是常住可答以因不成立之一。声非常住故。

  有人说:有由自己所抛出之自己相续之正确因。为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性故之应成论式为有法,应是彼性相。是彼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不射自己相续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射自己相续之正确应成论式。尔为由自己抛出之有自己相续之正确应成论式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尔为不能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语故。

  有人说:凡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皆为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因明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是以所作性为因所立之语故。应如此者,是以所作性为因建立之正确因明论式故。根本不能许者。因明论式与正确应成论式不会有共同之处故。

  有人说:凡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皆为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释量论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变为尔所显示义之对方有其不乐意之正确应成语故。应如此者,以变为尔所显示义之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有故。若根本许,以释量论作为有法。应具备因、后陈、诤事三者,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所不能许者,尔之因后陈,诤事三者无可辩认故。

  有人说:凡是正确应成论式,皆为不射理由之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不射理由之正确应成论式。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自之反面法于自之欲知有法上,成立自之反面因,是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语故。应如此者。自之反面法以所作性因于自之欲知有法声上,成立自之反面因无常时,是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此论式。由此种应成论式之反面法所作之因。于此种应成论式之欲知有法声上,成立此种应成论式之反面因无常之正确论式故。

  戊二、立自宗

  应成论式。分为四方面叙述,谓性相;分类;识别因、法、义三件;答辩法。

  应成论式之性相者。谓建立应成论式。

  此之分类,有若干种分法,谓真(正确)与似(不正确)应成论式之二分法:从立式方面之四分法等。

  真应成论式之性相者。谓本身既是有立论者之真应成论式,复由立论者执本身为真应成论式。却对本论式又未能答中意义之真应成语。

  此又分为二种,谓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

  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性相者。谓真应成论式之一。驳义具足三支。凡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自己所投论式之因,当列举时,真正论敌必须承认,但又必须是未由量识成立,而周遍已由量识成立。宗由量识危害者。射理由之任何真应成论式之投论式之因。若已由量识成立,则由彼抛出正确论式之宗,乃由量识危害;若其周遍未由量识成立,由彼抛出正确论式之遣遍则不成立;若其宗未由量识危害。由彼抛出论式之宗法则不成立故。

  射理由或射自身之正确应成论式分为二种,谓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射他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

  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之性相。谓真应成论式之一,是射与自体相续一类者。此又分为四种:

  一、与自性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大火力普蔽。由严寒触力普蔽故。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自性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由尔抛出之由大火力普蔽。于由大火力普蔽之处,成立非由严寒触力普蔽之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是自身(相续)真(正确)因之一、尔是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故。此因理之后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尔之反面法由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炽热大力普蔽已投,与此相违之严寒触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严寒触力已投,盖尔是以严寒力普蔽为因建立之真应成论式故。

  二、与因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浓烟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浓烟普蔽。有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故。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与因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由尔抛出之由浓烟普蔽,由浓烟普蔽之处,为成立无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与因相违缘果之是相续真(正确)因之一。尔是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后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尔之反面法由浓烟普蔽已投。彼之因由大火力普蔽已投,与彼相违冷触继续存在已投,彼之果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已投,盖尔是以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为因建立之真应成论式故。

  三、与能遍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之缘所遍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旃檀大火力所普蔽。有雪触继续存在故之应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能遍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之缘所遍应成论式。由尔抛出之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于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处,为成立无雪触继续存在。与能遍相违之缘所遍是自相续真因之一。尔是与能遍相违缘所遍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后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能遍相违之缘所遍之应成论式。尔之反面法由旃檀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能遍由大火力普蔽已投。与彼相违寒触继续存在己投,彼之所遍雪触继续存在已投。盖尔是以雪触继续存在为因建立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一段易解。第二段若不成立。则彼由大火力普蔽,应是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能遍。是彼之总故。第三段易解。第四段若不成立,则彼雪触继续存在。应是冷触继续存在之所遍,是彼之个别故。

  四、缘违遍之射自相续缘违遍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缘违遍射自相续缘违遍之应成论式。由尔所抛出之所作性。是成立声是无常缘违遍是自相续真因之一。尔是缘违遍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二段之所以成立者,此种应成论式之反面法所作性已投。与彼相违之非所作已投,彼之所遍常住己投。盖尔是以常住为因建立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一段易解。第三段若不成立,则彼常住应是非所作性之所遍,盖非所作性是常住之能遍者,由尔遍于常住。而常住不遍尔故。

  射他体种类真应成论式之性相。谓真应成论式之一,是射与自体相续不同类者。此又分为十六种。

  一、与因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大火力普蔽,有寒果寒毛竖起相续存在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因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尔抛出之彼由大火力普蔽。由彼普蔽之处,为成立寒果寒毛竖起非继续之与因相违缘自性之自相续真因之一,尔是与自性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与自性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尔之反面法由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炽热大火力普蔽已投。与彼相违寒触相续已投。彼之寒果寒毛继续竖起已投。盖尔是以寒果寒毛继续竖起为因建立之应成论式故。

  二、与能遍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所遍之应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以大火力普蔽,有雪触继续存在故。

  三、与自性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浓烟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浓烟普蔽,有寒触相继续存在故。

  四、与能遍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所遍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浓烟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浓烟普蔽,有雪触继续存在故。

  五、与自性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触继续存在故。

  六、与因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故。

  七、未缘到因射自相续缘果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夜晚无火之海上作为有法,应有火,有烟故。

  八、未缘到能遍射自相续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无树之悬崖峭壁作为有法,应有树,有矮松故。

  以上八种应成论式中,前面六个原理,按上述理路类推可知。唯七、八两个之原理,当叙述之。

  谓以夜晚无火之海上作为有法,应有火,有烟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未缘到因射自相续缘果之应成论式,盖由尔抛出之无火,为成立夜晚无火之海上无烟是未缘到因之真因之一,尔是缘果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缘果之应成论式,盖尔为以烟为因所立真应成论式之一,烟是火是之果故。

  谓以无树之悬崖峭壁作为有法,应有树,有矮松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未缘到能遍射自相续缘自性之应成论式,盖由尔抛出之无树,为成立无树之悬崖峭壁上无矮松是未缘到能遍之真因之一。尔是缘自性之应成论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缘自性之应成论式,盖尔为以矮松为因所立真应成论式之一,矮松与树其自性是一故。

  与以上相反之八种应成论式之相依,按次序叙述如下。

  一、与果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因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大火力普蔽。有寒触亲因之有力功能故。

  二、与果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因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触亲因之有力功能故。

  三、与自性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变为亲因之大炽热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彼普蔽。有寒触继续存在故。

  四、与能遍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所遍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变为亲因之大炽热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彼普蔽,有雪触继续存在故。

  五、与果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此与相依二者,似虽不妥,但按绕朵摄类等书所列而举)。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变为亲因之大炽热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彼普蔽,有寒触亲因之功能无障碍故。

  六、与因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大火力普蔽变为亲因之大炽热力普蔽之处作为有法,应非由彼普蔽,有寒果寒毛竖起继续存在故。

  七、未缘到果射自相续缘因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无烟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有烟。有烟之亲因故。

  八、未缘到自性射自相续缘能遍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以由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作为有法,瓶应是由量识缘到,有瓶故。

  此等之原理,按上述类推,应当了知。

  不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性相者。谓真应成论式之一,驳义不具足三支,其相依者,谓以声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性故。

  似应成论式之性相者,谓由及时之答复能够驳倒对方之应成语。其相依者,谓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为眼识所见故之应成论式。

  复次,应成论式从立式方面分为四种:

  一、因、遍二者皆不成立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如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量(知)性,是常住故。

  二、因不成立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如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

  三、周遍不成立之应成论式,其相依,谓如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住,是所量性故。

  四、因、遍二者皆成立之应成论式,复分为四种:

  1.谓遍、因二者皆由量识成立者。其相依,谓如以声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性,是所作性故之应成论式。其如此者,当建立此应成论式时之彼立论者,若意许声是常住,则此应成论式之因,遍二者皆已由量识成立。对宗乃由意许驳斥,故此应成论式之立者,对此乃成为真应成论式。彼立论者,若不意许声是常住,则因、遍二者虽已由量识成立。但对其宗,由于意许未予驳斥,则此应成论式之立论者,对此乃成为似应成论式故。

  2.谓遍、因二者由意许成立者。其相依,谓如承认声为眼识所见及凡是眼识所见,皆是常住之补特伽罗立:声有法,应是常住,是眼识所见故之应成论式。其如此者,如是承认之补特伽罗,若由量识已成立声是无常,则此应成论式之因、遍二者皆已由意许成立。由于对宗,已由量识驳斥。则此应成论式。对彼补特伽罗而言,则成为真应成论式。彼补特伽罗,若意许声是无常,则彼应成论式之因、遍二者彼由意许成立。对宗亦由意许驳斥。故此应成论式对彼补特伽罗而言,则为真应成论式。彼补特伽罗,对声是无常,若未以量识成立,如果亦无意许,则因、遍虽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由于未驳斥,则对彼补特伽罗而言,乃成似应成论式。

  3.谓因已由量识成立,周遍已由意许成立者。其相依,谓如承认声是所作,又承认凡是所作皆是常住之补特伽罗立:声有法,应是常住,是所作故之应成论式。其如此者,彼补特伽罗,若已由量识成立声是无常,则对因由量识成立,对周遍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由于以量识驳斥,故对此补特伽罗而言,乃成为真应成论式,此种补特伽罗,若意许声是无常,则对因由量识成立,对周遍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由于以量识驳斥,故对此补特伽罗而言,乃成为真应成论式。彼补特伽罗,对声是无常既未由量识成立,若亦无意许,则对彼应成论式之因虽由量识成立,对周遍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由于未驳斥,对彼补特伽罗而言,则成为似应成论式故。 4.谓周遍由量识成立,因由意许成立之应成论式者。其相依,谓如承认声是常住,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补特伽罗立:声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其如此者,此种补特伽罗,若已由量识成立声是所作,则由量识成立周遍,由意许成立因,但对其宗由于以量识驳斥,故对彼补特伽罗而言,乃成为真应成论式。彼补特伽罗,若意许声是所作,则由量识成立周遍,由意许成立因,但对宗其由于以意许驳斥,故对彼补特伽罗而言,则成为真应成论式。若彼补特伽罗,未由量识成立声是所作,若亦无意许,虽以量识成立周遍,以意许成立因。由于对其宗未驳斥,故对彼补特伽罗而言,则成为似应成论式故。

  如是,应成论式,从立式方面分为十四种:

  一、周遍与因二者俱不成立;二、因不成立;三、周遍不成立;四、遍、因二者已由量识俱成立。而对其宗未予驳斥;五、遍、因二者已由意许俱成立,而对其宗未予驳斥;六、因已由量识成立、周遍已由意许成立,而对其宗未予驳斥;七、周遍已由量识成立,因已由意许成立。而对其宗未予驳斥之七种应成论式,乃就观待立式时之敌论者而言,为七种似应成论式。

  一、因、遍二者俱已由量识成立,但对其宗则以意许驳斥之应成论式;二、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则以量识驳斥之应成论式;三、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则以意许驳斥之应成论式;四、因已由量识成立,遍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则以量识驳斥之应成论式;五、因已由量识成立,遍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则以意许驳斥之应成论式;六、遍已由量识成立,因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其宗则以量识驳斥之应成论式;七、遍已由量识成立,因已由意许成立,但对宗则以意许驳斥之七种应成论式。乃就观待立式时之立论者而言,为七真应成论式。其中之前五种,为不射自相续之真应成论式。后二种,为射自相续之真应成论式。

  复次,对任何应成论式之宗,所谓以量识驳斥,该时以量识驳斥之规律如下:

  由于对彼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故,其意许之义,乃由量识驳斥,故对彼应成论式之宗,说为由量识驳斥。比如:声有法,应是常住。若对此论式答以诺。则必须承认声是常住,而声是常住,已由量识驳斥(排除)故。若对此应成论式之宗,由意许驳斥(排除),则对此应成论式之宗,不必以量识驳斥者,比如,已意许声是常住,同时亦意许是所作性,则立声有法,应是从因生起,所作性故之应成论式时,由于答诺,则对彼宗,虽已由意许驳斥,而量识未予驳斥。所谓应成论式之因。已由量识成立,乃是说必须承认彼应成论式之因,对彼应成论式之欲知有法上,已由量识成立。

  识别因、法、义三件。

  举一应成论式为例,声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此应成论式中之常住为因,无常为此应成论式之因之反面,非所作为此应成论式之应成法。所作为此应成论式之法反面,声为此应成论式之诤事,其他应成论式,亦如此类推。

  讲应成论式之答辩法。

  彼应成论式之所立法。于有法上,已由量识成立,为了对于自己之主张不犯相违过失时,即答以诺。彼应成论式之因,于有法上,未由量识成立,为了对于自己之主张不犯相违过失时,乃答以因不成立。对彼应成论式之正遍,既未由量识成立,而自己若亦不意许,乃答以周遍不成立。

  戊三、断除诤论

  彼云: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以答辩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论式。盖为立式时之敌论者以答辩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论式故。此说不遍,此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谓既已意许声是常住及所作性,则主张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敌论者,不能答中契义故。不能同意之理,已如上面成立。

  又彼云:仍以上列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似(不正确)应成论式,是七种似应成论式之一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上列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七种似应成论式之一,是因不成立之应成论式故。所不能许者,是真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是射自相续之真应成论式故。又彼云: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住,是眼识所见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真应成论式,盖已意许声为眼识所见,凡是眼识所见。皆意许为常住,虽未以量识成立声是无常。但就意许声是无常之敌论者而言,是真应成论式故。此说不遍,此因成立者,此种应成论式,就彼敌论者而言。已成为真应成论式,而彼敌论者以答辩亦不能驳倒故。所不能许者,是似应成论式故。

  又彼云:仍以上列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既是有将其作为真应成论式之敌论者,由将其作为真应成论式之敌论者,又是对之不能答中契义变为相符事之真应成语,是变为此种相符事之应成语故,此说不遍,此因成立者,彼为变为此种相符事之一,是应成语故。此因之前半载成立者,此种应成论式,有将其认为真应成论式敌论者之一,由将其作为真应成论式之敌论者,对之是未答中契义故,若许此因之前半载,则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非变为此种相符事之真应成论式,是此种相符事之似应成语故。

  丁二、附讲立论者、敌论者、证者分二

  戊一、正讲

  立论者之性相者,谓立者之一、主张建立理由。此分为二,谓真(正确)立论者,似(不正确)立论者。

  真立论者之性相者,谓立论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许之义,为他人所不能破者。

  似立论者之性相,谓立论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许之义,为他人所能破者。

  敌论者之性相者,谓论敌之一,承认驳斥之补特伽罗,此分为二,谓真敌论者及似敌论者。

  证者(或裁判者)之性相者,谓列席裁判立论者及敌论者胜负之补特伽罗,此分为三种。

  一、裁判证者(证明人),其相依,谓如持公正态度,对辩论者双方,判别其优劣之补特伽罗(人)。

  二、随言证者,其相依,谓如持公正态度,虽不裁判其优劣,但能无谬转述各方言论之补特伽罗。

  三、惩罚证者,其相依,谓如对双方中之优胜者,给予赞扬;对劣败者,以轻蔑态度,令弃其所宗,如执其所宗不弃者,则给予驱槟出境等惩罚之补特伽罗。

  戊二、辩论分三

  己一、对何物展开辩论又分为三

  一、谓以经验证知之现实(现见事物)。

  二、谓依因明论式推理论证之隐秘事(玄理)。

  三、谓依信仰之因明论式推理论证之极隐秘事。

  对此三种,进行辩论之宗派,又有三家。

  一、谓对有执为无之损减(与否定相似)。

  二、谓对无执为有之增益(虚妄计有)。

  三、谓对有与无如是而执之中观宗。

  此等之中,抉择隐秘事,又分为二:谓推理及能破(驳斥)。

  推理又分为二:谓能了解所立之逻辑及将所立教诫他人之能立语。

  能破又分为二:谓真(正确)及似(不正确)。

  真能破,谓如按照对方之知识程度,以建立因明论式及诠述随因后遍与遣遍之任何一种、对敌方所主张之义予以驳斥之语。

  似能破又分为三。

  一、谓既无因理,如发万炮之应成论式。

  二、谓既无周遍,如蹩手英雄之应成论式。

  三、谓既无后陈,如大鹏摧毒蛇之应成论式。

  己二、如何辩论法

  此又分为二:谓正辩论法及辩论法之支分。

  庚一、正辩论法

  谓必须决定辩论之自性(性质);为使词能达意,必须熟练语法修辞;必须思考以彼成立时之意义。

  庚二、辩论法之支分又分五:(原书将辛二、辛三合并为一叙述。)

  辛一、提问及答辩分二

  一、当辩论时提问,有三种。1.谓问差别依(事);2.谓问其上之差别法;3.谓问彼之理由。

  二、答辩法有三种,1.谓答一头;2.谓分辨答;3.谓沉默以答。

  辛二、善于辩论之因素

  谓有天赋之聪慧,对声明与量理有修养,善习自他之论典。

  辛三、态度端庄

  当辩论时,必须和颜悦色,语有意义,口词清楚温柔,既不懈怠,亦无骄傲。

  辛四、辩论之心术

  此分为二:1、心术恶劣,谓欲令论敌低下之愤恨,欲使自己居高之贪婪;欲放弃理路之诡辩伎俩等。2.思想风格高尚,谓渴望领悟而敬重对方,欲消除对方之邪见而怜悯之,欲对论敌,示以甚深法义之慈悲心等。

  辛五、辩论之比喻

  此分为二:1.辩论恶劣之比喻,谓用仓促之词。犹如敌人临头,面容变色,犹如拔剑出鞘;言词不美,犹如鬼怪来嚎。2.辩论美雅之比喻,谓消除自他之愚昧,犹如车轮;不被驳斥之风所动,犹如须弥(山名);不被词义蒙蔽,犹如能仁(佛)之子。

  己三、辩论之(结)果

  此分为二:1.不美妙之辩论结果,谓如自己被烦恼扰乱意识;遭到千百万人毁;将于来世感招不悦之异熟果报。2.纯正之辩论结果,谓增悟解,自身满意,美誉远扬,将获护教法王之称誉。

  对上述辩论之德失等,应如是了解,以克制一切辩论之过患,对佛陀经典及其注释之一切词义,从破、立、辩论等门,殷勤抉择,以住持佛教。如欲以自己居高,使他人低贱等邪恶思想,进行破、立辩论等,非但不能成为解脱之因,还将成为缠缚于轮回之大因。凡欲求得善乐者,对此扼要克实之义,应勿颠倒取舍,是为极须慎重之举,如《理严论》云:“如是所云诸辩论之过失,应善了解,以克制辩论诸过,对善逝教诲之义,进行破立,以住持佛教,如以邪恶思想,进行破立,则将成为缠缚于轮回之大因。故诸欲求获得善妙者,对此等当慎思而行也。”

  丙三、辩论排他、遮止、成立

  丁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彼法之义自相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为反诘此说,则以非知觉之否定作为有法,应是知觉之排他,是知觉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知觉作为有法,非尔之否定,应是尔之义自相之排他,尔是可以成为是之物故。若许前理,仍以彼作为法,应是由分别增益,是知觉之排他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由分别增益,盖非共相之一,非无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共相,即彼前半(非由分别增益)不成立者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共相,是自相故。此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知觉之义自相之排他故。

  有人说:凡是彼法之知觉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为反诘此说,则以执义自相之分别、见非义自相之否定作为有法,应是义自相之排他,是义自相知觉之排他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应如彼者,执瓶之分别见非瓶之否定,是瓶之知觉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执尔之分别见非尔之否定,应是尔知觉之排他,尔是无我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义自相之排他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自相,是共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共相,是常住故。

  有人说:凡是彼法遮无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为反诘此说,则以义自相与非义自相相符事所空作为有法,应是义自相之排他,是义自相遮无之排他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义自相作为有法,尔与由非尔之相符事所空(排除),应是尔遮无之排他,尔是无我故。若许前理,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义自相之排他,是遮无之排他故。

  有人说:凡是彼法之排他,皆是彼法之三种排他随一(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否定非瓶作为有法,应是义自相之三种排他随一,是义自相之排他故。汝已许周遍也。此理若不成车,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义自相之排他,是瓶义自相之排他故。若根本许,则以否定非瓶作为有法,应非义自相之三种排他随一,盖非义自相之义自相之排他之一,非义自相排他后二种之随一故。此因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瓶作为有法,应非义自相之义自相之排他,盖非不相应行法者,是物质故。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瓶作为有法,应非义自相知觉之排他及义自相遮无之排他二中之任何一种,尔是自相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应有遍,盖凡是彼二之任何一种,则必须是由分别增益故。

  有人说:若有彼法之三种排他,则于彼法之排他上彼法之义自相排他等三数必定。为反诘此说,则于义自相之排他上,义自相之义自相之排他等三数应必须肯定,有义自相之三种排他故。汝已许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义自相三种排他之每个皆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盖否定义非自相,是义自相之义自相之排他之一、执义自相之分别、见否定非义自相,是义自相,知觉之排他。义自相及由非义自相符事所空(排除),是义自相遮无之排他故,每因易解。若许前理,则于义自相之排他上,义自相之义自相之排他等三数应未肯定,盖凡是义自相三种排他之任何一种,皆是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义自相后二种排他之任何一种,必须非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彼二之任何一种,必须非义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彼二中之任何一种,必须是共相故。

  有人说:尔若无,尔知觉之排他皆无。为反诘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知觉之排他应无,尔无故。汝已许周遍也。若许,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知觉之排他有。执尔之分别,见否定非尔,是尔知觉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尔知觉之排他,执尔之分别见否定非尔,是尔之总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之分别见否定非尔,是尔之总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之分别。见否定非尔,是尔之总义,尔是无我故。

  有人说:尔若无,尔之遮无之排他皆无。为反诘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之遮无之排他应无,尔属无故。汝已许周遍也。若许,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遮无之排他应有,尔与由非尔之相符事所空(排除),乃是尔遮无之排他者,尔是有与无之任何一种故。

  有人说:显现遮相,为遮止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比量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显现遮相故。汝已许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现遮相,盖显现遮相后,对遮止而言是新生不欺狂之智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遮止而言新生不欺诳之智,是亲证遮止之量识故,此理有遍者,谓显现遮相后,乃遮止而言,彼新生不欺诳之智,是真正安立现证之量者,如云:“能立知所量,即所量自性”,若许前理,则以比量作为有法,应非遮止,是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成立,与彼有法是一故,为此。

  彼云:凡是比量,应皆非遮止,盖比量非遮止故。此说不遍,若许,则以否定非比量作为有法。应非遮止,是比量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比量,是否定非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否定非比量尔应是尔。尔有故,若许前理,则以否定非比量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是遮止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遮止非是,盖以诠自之语,于自之所遮之遮止处,是变为自所投之射成立其他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彼应是彼,由彼言否定非是比量之语,否定非比量之所遮非比量直接遮后,则变为自所投之成立其他法,适间接射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由彼种语言,否定非比量之所遮非比量直接遮止之一,由彼成立变为自所投之其他法,间接射比量故。此因之第一段因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由彼种语言,直接遮非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比量作为有法,由言否定非尔之语,应直接遮止非尔,尔是可成为是之物故。第二段因若不成立,由彼种语言,成立其他法,应间接射比量,由彼种语言,间接射比量者,如是间接诠述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比量作为有法,由彼言否定非尔之语,应间接诠述尔,尔是可成为是之成立故。

  有人说:于(事物)自己真名之后边用遮词,为遮止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无瓶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是于自己真名之后边用遮词,是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遮止,盖属于自之真名后用遮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自之真名后用遮词,盖于自之真名处乃用言由瓶所空 (排除)为有法,若根本许,则言地方之词。应是遮词,盖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乃是于自真名后边用遮词故。此是正因。若许,则凡是词,应必须是遮词。许故。

  有人说:于自己真名之置词处用遮词之法,是遮止之性相。对此说拙过时。

  彼云:以法性作为有法,应是于自己真名之置词处用遮词之法,是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遮止,盖对尔平等住之分别乃是遮止分别故。若许前理,则于法性自己真名之置词处,应非遮词之法,盖言法之词既非遮词,言性之词亦非遮词故。此说之第二段因理不成立者,言性之词,是遮词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如彼者就遮词而言,复有言无之遮词,言空之遮词,言性(唯)之遮词等若干故。

  复次,仍以法性作为有法,于自己真名之置词处,应是用遮词之法。言尔之词,是尔真名之一,言尔之词,是遮词故。此因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是尔真名之一,言尔之词,应是遮词,尔有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法性作为有法,言尔有词,应是遮词执尔之分别,是遮止分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执尔之分别,应是遮止分别,尔是遮止故。

  有人说:不变为彼成立法之法,是遮止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言非成立之法,应是遮止之性相,如彼所立宗故。若许,则言非常住之法,应是无常之性相,尔许故。所不能许者,凡是以量识认定非常住之补特伽罗,必须是以量识认定无常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应如彼者,盖凡是以量识认定声非常住法之补特伽罗,必须是以量识认定声无常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应如彼者,盖非常住,并非成立声无常之正确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易也!

  又有人说:由知觉对自己所遮直接阻止所了别,为遮止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声无常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是由知觉对自己所遮直接阻止所了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如彼者,是由知觉对自己所遮声常直接阻止所了别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彼声无常,由知觉直接阻止声无常所遮声常之一,是由知觉了解声无常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由知觉直接了解声非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由量识直接了解声非常住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应是由知觉了解声无常,声无常是知觉之境(对象)故。声无常,是可以作为知觉之境故。若根本许,则以声无常作为有法,应非遮止,是成立故。

  有人说: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其他法,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不投其他法,为遮无之性相。对此说。

  有人说:以兔角作为有法,应非第一性相,并非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如彼者,是无故。若许前理,仍以兔角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未投其他法,非如是投故。此说不遍,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有是遮止之过也!

  自宗之过失者,盖以否定非无我之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第一所表,是彼之性相故。因及后陈二者俱成立者,以诠自之语,是变为自己所投之投其他法遮止之遮无故。应如彼者,有法即是彼故。

  又有人说:遮止(诠)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直接投其他法,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不直接投其他法,为遮无之性相。对此说,指出过失者。

  有人说:以胖天授白天不食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直接投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遮止之一,是物故。此说不合理者,彼为常住故。若根本许,则以彼言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语,应直接投胖天授夜晚进食。盖以诠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若许,则以如此之语,应直接诠表胖天授夜晚进食,汝已许故,此为不能承认者也。

  复次,尔之性相应不合理,盖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变为自所投之成立(表诠)其他法,有一为间接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遮止(诠)以义显”之文义成立故。

  复次,以否定非是我之无我作为有法,应为遮非是,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之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已成立,所不能许者,是遮无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是无我之无我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无我故。若言此理不遍,应言此理有遍者,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若直接投其他法地方,以诠彼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皆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由瓶所空(即排除瓶)之彼地方,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由瓶所空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为遮非是故。其周遍之理,应往置根本性相处。于不遍处根本因若不成立,则否定非是无我之彼无我,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应是直接投其他法,盖以彼遮止自之所遮非是无我之一,以彼直接投无我故。第二因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则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语,直接投瓶故。

  有人说: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表诠)他法,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不投成立他法,为遮无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是所置第一性相之后半截,为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是遮与物之相符事故。遮止之一,是物故。后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是瓶故,复为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否定非是瓶尔应是尔,瓶是瓶故。若根本许,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应(表)诠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诠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表诠)其他法故。此是正因。若许,倘若诠瓶,则应皆为表诠,以诠瓶之语,诠成立其他法故。汝已许因理。若许,则凡是以量识了解瓶之补特伽罗,应必须是以量识了解成立 (表诠)之补特伽罗,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盖有必须就成立瓶以建立表诠真正所表之补特伽罗故。

  复次,以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主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投成立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复为变为遮止之物故。若许前理。则以此种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未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应未投成立其他法者,以诠自之语。不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尔之语,未诠成立故。对此,

  彼云:以常与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应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投变为自己所投成立其他法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彼言:以由常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尔之语,应诠表无我,以诠尔之语,应诠变为自所投之无我。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常与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尔之语,应诠变为自所投之无我。以诠尔之语,诠表变为自己所诠之无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有诠尔之语故。若许前理,则凡是能诠语,应皆诠无我,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盖有未诠无我之能诠语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盖有未以量识认定无我之补特伽罗故。

  又彼云:凡尔是尔自身,皆应是否定非是尔。否定非是尔;凡瓶是瓶,必须皆是否定非是瓶,否定非是瓶。此说不遍。若许。则以变为成立之瓶作为有法,应是否定尔非是,尔否定尔非是,尔是尔自身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变为成立之瓶作为有法,应是变为成立之瓶。是成立与瓶二者故。若根本许,则以变为成立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非变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非是变为成立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是变为遮止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变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是变为遮止之瓶,是遮止与瓶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彼否定非是瓶,是遮止与瓶二者故。对上列举之性相(定义),指出过失。

  有人说:以柱与瓶任何一种,非是瓶作为有法,应为遮非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柱与瓶任何一种,彼非是瓶,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投成立其他法。柱与瓶二者属有 (存在)之一,是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姓任何一种,彼非刹帝利种姓。以栓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盖为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种姓任何一种,以彼言非刹帝利种姓之语,遮止刹帝利种姓之处。投婆罗门种姓之一,是成立婆罗门种姓是故。此说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成立者,以彼及时投婆罗门种姓故。此复于一处,认定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种姓之任何一种,由于遮止刹帝利种姓,则能及时认定是婆罗门种姓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彼,是遮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任何一种之瓶作为有法,非是尔应是遮无,盖非是尔属有(存在)之一,尔为成立故,此说不遍。

  有人说:于遮非是之排他上,俱有义自相之排他与知觉排他二者。盖既是遮非是之排他,亦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故,为反诘此说,则以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能作事义)之相符事作为有法。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应不承认,盖尔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故。此理若言不遍,则言于彼应有遍者,盖凡是义自相排他之性相,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必须不承认故。若根本许,则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应承认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盖彼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认为此种相符事故,此复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既承认为遮非是之排他,彼又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认为能表功能故。

  丁二、立自宗

  遮止与排他二者,比如将所作性与无常作为一义,以论述其性相及分类。

  先讲性相,谓以执自(泛说事物本身)分别(心),由直接砠止所遮而了别,为遮止之性相。又谓,以执自之分别(心),从阻止自之所遮门(方面)直接了别,为遮止之性相。

  次讲分类,排他分二。

  一、遮非是之排他,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所知事物)、又是成立之相符事、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为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与遮非是二者同义。

  遮非是之排他分二:

  1、义自相之排他,谓既是遮非之排他,又是缘是胜义(真实)能表功能(能作事义)之相符事,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其相依,如否定非是瓶。

  2、知觉之排他,谓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知觉排他之性相。

  复次,遮非是分四:

  1、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及无山之平原。

  2.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否定非是瓶及胖天授白天不食。

  3、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与间接皆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白天不食之胖天授,有不瘦者。

  4、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及时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国王义成,属刹帝利种姓及婆罗门种姓之任何一种,而彼非是婆罗门种姓。

  瓶知觉之排他,谓既是遮瓶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瓶知觉排他之性相。其相依,谓如执瓶分别见否定非是瓶及分别见否定非是瓶。

  二、遮无之排他,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又是无成立之相符事,又是缘遮止之相符事,为遮自身无之排他性相。其相依,谓如由瓶与非是瓶之相符事所空。遮无与遮无之排他同义。遮无分二:

  1.自之所遮,可于所知上之遮无,其相依,谓如无瓶及无物。其之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谓无瓶,于自所遮之所知上,应为可以(可理解为:会是,可以,可能)之遮无,盖有瓶,为无瓶所遮之一,于所知上可能有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以诠无瓶之语,直接遮止无瓶之所遮有瓶之后,乃直接为无瓶者,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语,直接遮止否定非是瓶之所遮非是瓶之后,乃直接诠否定非是瓶者。盖以言非是瓶之语,将彼之所遮直接遮止之后,乃直接诠非是瓶者,以此种语,为直接遮瓶之一,以彼直接诠非是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以言非是尔之语,应直接遮止尔。尔是物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非是瓶作为有法,以言尔之语,应直接诠尔,尔是无我故。以彼对无物等,亦类推之。

  2.自之所遮,不可于所知上之遮无,其相依,谓如补特伽罗无我。于兔角为其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谓无兔角,于自之所遮所知上。应是不可能之遮无,盖有兔角。是无兔角所遮之一,有兔角,则于所知上不可能故。(意谓兔角不可能是所知之范畴)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有应是尔无之所遮,尔定是无故。

  丁三、断除诤论

  以声非常住作为有法,应是以执自之分别,直接阻止自之所遮法而了解,是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非是常住,是排他故。若许前理,则以声非是常住作为有法,执自之分别。对自之所遮,应是直接阻止。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对自主所遮,应直接损害,汝已许故。此说于此不遍,若许,则以言彼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应直接损害,以彼对声非常住之所遮,直接损害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了解声非常住物力比量境(对象)之反面,纯正教义应成为损害者。盖对声常,显示声非是常住之教义,乃成为损害(能批驳)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对声常住。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已成为损害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以彼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直接损害故。汝已许此因理也。若根本许,则对了解声非是常住之物力比量之境,教义应成为真能立因理,根本许彼故。所不能许者,如《释量论》云:“于比量之境。非许词为量”之文义已成立故。

  复次,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分别心,应直接阻止(排除)声常,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比量,直接阻止声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比量,是直接了解声非是常住之量识故。若许前理,则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分别心,对声常应直接损害,以彼直接阻止声常故。若许,则以彼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应直接损害,若言许彼故,则言不遍,若许,前已成立矣。

  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应非成立(表诠),是遮止(遮诠)故。此若不成立,仍以彼为有法。应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执尔之彼分别心,是排他之具境(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排他之具境,盖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又是有排他之相符事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彼否定非是尔,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亦是排他之相符事者,尔是可以为是之所知故。于上面之言不遍处,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执尔之彼分别心,是遮止之具境(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遮止之具境,盖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对象),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否定非是尔之总义,即是彼种相符事者,尔是无我故。

  彼云:排他,应无义自相之排他、知觉之排他,遮无之排他三种,盖无义(可以理解为事、境)自相之排他故。此复凡是排他,皆是知觉之排他,凡是物质,皆非知觉之排他故。此说不合理,盖排他分为,遮非是之排他,遮无之排他二种。而遮非是之排他,又分为知觉之排他,义自相之排他二种,其数目皆定故。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又彼云:应有补特伽罗我,彼为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遮止,盖执补特伽罗我之分别心是遮分别故。此说不遍,此词之结构必须分辨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补特伽罗我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遮分别,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遮止之(显)现相(状)之著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遮止之(显)现相(状)著识,定是无物故。若许前理,则应无补特伽罗无我故。对此。

  又彼云:应没有我,是无我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应是无我是无物故,是常住故。若根本许,则应有吾,有我故,有补特伽罗故。对此。

  彼云:执瓶分别心见否定非是瓶,应非是瓶知觉之排他,盖执瓶分别心见否定非是瓶。非是排他者,彼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彼应无者,盖执瓶分别心,不见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执瓶分别心,不见否定非是瓶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执瓶分别心应显现尔之相,汝已许故,若许,则以瓶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变为自境之遮相显现之著识,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之否定非是瓶之相显现之著识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遮止,尔为有之一,执尔之分别心是遮分别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是成立故,对此。

  有人说:应有彼之排他,有彼之知觉排他故,若许,则应有无之排他,有兔角之排他故。若许,则由无与非是无之相符事所空,应是无之排他,汝已许故。若许,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无之排他,是有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之排他,俱是有与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应俱是有与排他,是排他者,是无之遮无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无作为有法,由尔与非是尔之相符事所空,应是尔之遮无之排他,尔是无我故,所言有无之排他,必须分析。

  又有人说:否定非是柱与瓶二者,应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排他,否定不是柱,是柱之义自相排他之一,否定不是瓶,是瓶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柱作为有法,否定不是尔,应是尔义自相之排他,尔是可以为是之物故。第二段因理亦按上类推。若许前理,则以否定不是柱与瓶作为有法,应非彼之义自相排他,尔非是义自相之排他者,尔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作为有法,应无否定不是尔,无是尔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作为有法,应无是尔者,尔是可以为是之所知故。

  复次,否定不是柱与瓶二者,应是柱与瓶二者义自相之排他,盖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柱与瓶二者,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尔,应是尔之义自相之排他,尔是不可为是之物故。对此。

  彼云: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尔应非是不可为是之物,尔是可为是之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为是之物,是柱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柱义自相之排他,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有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应有尔之义自相之排他,尔是物故。

  由上所述,抉择建立排他,有何意义耶?为理解“凡是证悟补特伽罗无我比量之直接所量(境),皆是遮无,而必须不是遮非是及成立之任何一种”之文义故。

  丙四、建立排入、立入

  丁一、驳他宗

  有人说:对自境(对象)析为支分而入(缘)之了别(认识),是排入(排除而缘)之性相,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成立)入之性相。为反诘此说之前者,则以言瓶之语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排入,是能诠语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许,则以言瓶之语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非是了别(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了别,是物质故。为反诘前列性相之后者,则以圣者佛陀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立入,是立入之士夫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非了别者,非识故,是不相应行法故,与彼为一故。

  复次,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知觉之性相,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入知觉之性相。对此说指出过者。

  有人说:以分别心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排入之知觉,是分别故。若根本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入(缘)某支分,对自境不入某支分,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故。此说不遍。若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之某部分不入(缘),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凡是成事,皆为尔之境故。于前面所言不遍之处,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尔应是尔本身,有尔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或取),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某支分入,对自境某支分不入,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故。汝已许此周遍也。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对自境某支分应未入,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某支分未入,凡是成事,必须是尔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彼为有之一,凡是成事,必须是分别之境故。

  有人说:声(语言)分别是排入,为反诘此说,则言应非彼者,声非是排入之声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彼声非能诠之声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声应非是能诠之声,盖彼水声亦是声故。

  有人说:凡是直接(亲自)了解色之具境(认识),必须是立入;凡是将色就总义(抽象)了解之具境,必须是排入。对此之第一种说法,则以异生(凡夫)作为有法,应是立入,是直接了解色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直接了解色之具境,尔色、是由执色现量直接了解之具境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尔色是以执色现量直接了解之具境,是排入者,是将色就总义了解者,尔色、是以执从执色分别门 (方面)了解之具境故。

  丁二、立自宗

  由上所述,立自宗云:以上辩论之排入与立入,各分为性相、分类、断诤三目。

  戊一、辩论排入

  性相: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为排入之性相。此分为排入之声(语),排入之知觉(心识),排入之士夫 (人)三种。

  第一排入之声,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为排入之声性相。此又分二:

  一、排入之声义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相符,为排入之声义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瓶之声。

  二、排入之声义不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不相符,为排入之声义不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兔角之声。

  排入之声与能诠之声同义。彼之声义相符与能诠声义相符同义。彼之声义不相符与能诠声义不相符同义。

  第二排入之知觉,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认识),为排入之知觉性相,此与分别同义。此又分二:

  一、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相符。为排入之知觉义相符性相。此与分别义相符同义,其相依,如执瓶之分别(心)。

  二、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不相符。为排入之知觉义不相符之性相。此与分别义不相符二者同义。其相依,如执兔角之分别(心)。

  第三、排入之士夫,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士夫,为排入之补特伽罗性相。其相依,如异生(凡夫)。

  戊二、辩论立入

  性相,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为立入之性相。此分为立入之知觉,立入之士夫二种。

  第一、立入之知觉,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为立入之知觉性相,此又分二:

  一、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相符,为立入之知觉义相符之性相,此与现量同义。

  二、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不相符,为立入之知觉义不相符之性相,此与无分颠倒识同义。其相依,如见二个月之根识。

  第二、立入之士夫,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士夫,为立入补特伽罗之性相。其相依,如圣者佛陀。

  断诤:

  彼云:于上下各处辩论时,所言见二月之根识。必须理解为,将一个月亮见为二个月亮之根识。复次,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立入之知觉,是五分别颠倒识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于一月应是立入之知觉,汝许之一。尔凡是立入之知觉,尔必须是于一月立入之知觉故。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见一月,盖尔于一月,是立入之知觉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是一月,一月是一月与一月二者,无论观待地域、时间、自性之任何一种,是一成立实体之一,汝已许彼故。此因理之前,一段若不成立,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与尔二者,无论观待地域、时间、自性之任何一种,应是一成立实体,尔与一月是一故。若许前理,则以此种根识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未见为是一月,尔对一月未见为是一月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彼云: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尔应未见一月,尔对一月未见为是一月故。可以周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未见为是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见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

  又彼云: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一月,尔对一月见为是一月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尔对一月应见为是一月,尔见一月故。若许前理,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不见为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二月,尔是对一月见为二月之根识故。

  卷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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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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