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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群法师:比丘资格的取得——《受戒缘集篇》解读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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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群法师:比丘资格的取得——《受戒缘集篇》解读 附录:《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原文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鍊。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四分律行事钞选读·受戒缘集篇

  第一章 具缘成受

  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一、能受有五。

  第一节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並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瘂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

  三、身器清淨。谓俗人已来,至於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髪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节 所对有六

  第二,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五、有白四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节 发心乞戒

  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第四节 心境相应

  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

  第五节 事成究竟

  第五,事成究竟。

  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今引文证。《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

  《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

  第一节 缘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戒於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二、请师法

  【1.请和尚】

  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於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

  《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

  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

  《僧 祇》云:“今从尊求和尚等。”

  《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

  当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僧 祇》云:“众中三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2.请二师】

  次请二师。律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文非巧胜,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

  应具仪至师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闍梨者,受戒正缘。若无此人秉於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故须增上重心,於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 闍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 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次请教授师。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並因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阿 闍梨为異。

  【3.请七尊证师】

  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证无错谬。《十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此俱和,岂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灭法。若论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

  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淨,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余之德相如《师资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 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余师随夏多少。

  统明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於后。《五百问》云:“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

  《明了论疏》:“若已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证人,及作威仪师。七夏已去,得作羯磨 闍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三、教发戒缘

  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明心量。

  【1.所缘境】

  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並起善心。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若随境论,《别钞》应有三十余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空有二谛,灭理涅槃,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塔庙,地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並是戒体。

  故《善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

  《萨婆多》云:“非众生上,亦得无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如尘,並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

  即《善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

  《萨婆多》云:“新受戒人,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论受而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

  故《十轮》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能示於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佛因说偈:瞻蔔华虽萎,胜於一切华。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有出期。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

  《智论》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戒者,轮转三界。

  《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良由无戒,故致往返。

  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

  《萨婆多》云:“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当殷重。

  【2.心 量】

  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

  《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虽得佛戒,犹非上胜。”

  余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如此发心尚是邪想,況不发者,定无尊尚。

  《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慢心中语。罗汉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齐,得佛淨戒亦有分齐。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於佛道,当尊重正戒,及迴施众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境明淨,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发,岂非大事。

  四、安置处所

  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犹恐非法,令僧眼见。

  《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外眼见处等。

  《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

  《僧 祇》云:“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

  若多人共受者,应两处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於中问缘。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

  五、单白差威仪师

  五、单白差威仪师。

  《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难事。”

  《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

  《四分》云:“彼戒师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应索欲问和,答言:“差教授师单白羯磨。”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已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相。

  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应下座礼僧已,按常威仪至受者所。

  六、出众问缘

  【1.出众问意】

  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有无差互。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之。

  【2.辨遮难】

  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迷谬。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语,佛判不成。

  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得戒。”故前须明解,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令列名、显数,识相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

  若约律本,但问十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遮之前。

  ·先问十三难

  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边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杂学,必无晓了。下一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诵习。

  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八戒,沙弥十戒,破於重者,同名边罪。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污尼,不明淨秽。

  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 祇》而问。彼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乐,是坏尼淨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难。若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难摄。

  《十诵》云:“若摩触,八人污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难也。”

  《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大尼,三处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与尼著而行淫者,成难。若尼自乐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义求,若知受具戒,缘事著於俗服,亦应成难。但坏淨境,不论知淨不淨。广有废立,如《疏》、《义钞》。

  问:“何不言坏比丘耶?”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难摄,皆谓俗人时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所收。

  三、贼心受戒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已受者灭摈。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义详,共一人作对首众法,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亦成难摄。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难。

  《善见》云:“三种偷形。一者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为飢饿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

  《五百问》云:“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是名贼住难。”

  《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说听闻、不闻及愚癡因缘等。

  依如《僧 祇》,若沙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闇钝或缘余念,不记初中后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摩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

  《四分》疑恼戒云:“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语令识之,后更受戒。”

  《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贼住难。”

  四、破内外道者。谓本是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反还本道。今复重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

  《律》中,令度出家,对僧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为受具。

  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

  五、非黄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二、犍作者,三、因见他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变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

  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

  《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

  《五分》云:“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癡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

  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即*轮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难。

  十、出佛身血。此二难佛灭后无也。《僧 祇律》注云:“佛久涅槃,依旧文问耳。”

  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罗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

  十二、畜生难,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无所长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

  十三、二形者,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戒。況初带受者,灭摈。

  ·十六轻遮

  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余受法广明,皆言不应,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

  《五分》:“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

  《僧祇》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

  准此诸遮,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瘂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云:“瘂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不应驱出,作沙弥也。

  《十诵》、《伽论》云:“瘂聋人不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

  衣钵不具者。《四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值。”

  《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今准《萨婆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著袈裟,鹿见以著異服,故无怖心。三、为表異相故,内德亦異。”

  引彼证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准急无损。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听不者。《善见》云:“若余方国度者,不须问。”

  《僧 祇》:“亲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余处得受。”

  负债者。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

  奴者。《僧 祇》云:“若家生、买得、抄得,此彼不得。他与奴、自来奴,余处听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通允。

  《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后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复本奴位。

  官人者。《僧 祇》,有名有禄、有名无禄,此彼国不得度。有禄无名,余处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准此,俗人来投出家,理须为受。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便为丈夫之貌。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谓能忍寒热、飢渴、风雨、蚊虻、毒虫,能忍恶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

  《僧祇》云:“若过二十,减七十,无所堪能,不应与受具。”

  五种病者,上四应得。狂中有三种,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余二应得。

  《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屏处增长不增长俱得,露处反前不得。”

  然癞病有二:一、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

  【特别情况处理】

  次明余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识人,不应云雾暗时受。

  《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

  若先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问:“清淨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

  《四分》无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之,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

  《四分》云:“若有难缘,如说戒中,当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 祇》:“一和尚、一戒师、一众,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师,二三人不得一众受。”

  《善见》云:“二人、三人一时受戒,一一同等腊等时,不相作礼。”

  【正问法】

  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

  教授师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内。

  《五分》云:“应安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彼应取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罗僧。’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

  《萨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无。”

  今示汝名相,若依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者,《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

  并执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应语言:“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我今当问汝。汝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以如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沉没生死。今欲舍虚妄,证真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若不实答,徒自浪受。

  《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时为受,亦不得戒。”

  ·先问十三难

  “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者。”语云:“汝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盗杀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无耶?”答言:“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时污淨戒比丘尼不?”答言:“无。”

  第三、“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丘不?”答言:“无。”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还作外道,今复重来不?”答言:“无。”

  第五、“汝非五种黄门(依名示之)不?”答言:“无者。”

  第六、“汝非杀父不?”

  第七、“汝非杀母不?”

  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无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罗子,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

  第十二、“汝非诸龙、畜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而来受不?”答言:“无。”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无者。”

  应讚言:“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既无,戒可得受。”

  ·更问十六遮

  更问十遮:“汝今字谁?”答言:“某甲。”

  “和尚字谁?”答云:“某甲。”

  “年满二十不?”答:“满。”

  “衣钵具足不?”答:“具。”

  “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

  “汝不负债不?”答:“无。”

  “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不是奴不?”答:“无。”

  “汝非官人不?”答:“无。”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癞、癕疽、白癞、乾痟、颠狂,汝今无此诸病不?”答言:“无者。”

  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得受也。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当如是答。”

  应教起立,为正著七条,令威仪齐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钵襆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

  《五分》云:“教著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

  种种随缘,广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钵者。

  七、单白入众

  七、单白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常威仪,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手呼言:“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为捉衣钵,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著地合掌。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已,为正衣服,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求哀乞戒。语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甚是淨器。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为汝称述,应逐我语。”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愍故(三说,教已复坐)。”

  九、戒师白和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者?”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问,何须更和?又在屏处,不对众问。”

  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答:“教授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

  十、对僧问难

  十、正明对问。《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时相传前问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異名已。应语言:“善男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随实答。”

  《僧 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

  “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师所问。但众僧恐屏处有滥,故对大众一一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边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贼心受戒不?汝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门不?汝非杀父不?汝非杀母不?汝非杀阿罗汉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无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谁?年满二十未?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汝不负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癞、癕疽、白癞、乾痟、颠狂等,汝今无如是病不?”(上来并随有无具答)

  第二节 明受体用

  一、受 体

  大段第二,正明受体。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问。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

  应语言:“善男子,汝遮难並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戒上善,广周法界,当发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今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为开广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身心而得容受,应发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

  应告僧言:“大众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異缘,令他不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令如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淨,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

  作白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问。此《僧 祇》文。

  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

  《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 闠乱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余觉余思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分别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

  又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动彼戒法,莫令心沉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言:“当听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淨,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问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动转。当起欣心,勿纵怠意。”

  次作二羯磨。如上问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时,当法界功德入汝身心。余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心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依此语,不同上广。

  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生,同共合掌佐助,举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二、记 时

  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时节。

  《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为岁。佛言:‘不尔。’有者,应和尚 闍梨教授时节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后,乃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受讫,日中竖之,记其影头,卧尺量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

  《善见》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示春冬时、众数多少。”

  三、宣说戒相

  后说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总集上座前,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

  问:“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来,当处新起。”

  次明说相。

  “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缘起有过,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余篇枝条,忏复僧数,意在此也。”

  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必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於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修定习慧,会正可期。自此已外,杂学言说,污染淨戒,定慧无由生者,佛则不许。”

  故《律》云:“若师阙教授,当余处学,为长益沙门果故。”然后依文为说相也。

  四、受持衣钵坐具

  次为受衣钵坐具。若沙弥时说淨长衣钵者,更请施主总将说淨。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将舍,作吉罗忏,然后说淨,並和尚委示之。

  第三节 附 说

  一、授六念法

  次授六念(出《僧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有大小,故须两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据律文,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数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

  二、念知食处,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今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今食僧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若有请者,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若背者,(谓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云)“今日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与长老,在某处”,(应觅五众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计,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法谓独住兰若、远行、长病、飢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开之。)

  第三、知受戒时夏腊,云:“我於某年月日某时,一尺木若干影时受具戒,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夏言之。

  第四、知衣钵有无受淨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长,已说淨。”(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淨)

  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众食”,(必有别众九缘随开)云“我今有某缘,应别众食”,广如随相。

  六、念康羸,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疗治之)。”

  《僧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应法澡罐等。”如随相中。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

  《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盂、坐具、漉水袋、针線、斧子八事随身。”

  《四分》云:“为比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何和尚闍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異,勘问知非贼住。”

  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为春,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与之。

  二、舍戒法

  二、明舍戒者。

  《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戒还家。若复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

  《十诵》、《伽论》,尼无舍戒更得受具。

  问:“若无重出家,何故开舍?”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丘建立义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过,不生讥丑过失。”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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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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