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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历史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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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历史曲折
  2004年互联网上炒得最热的事之一,就是河南嵩山少林寺公开千年秘方。各个网站采用了极醒目的标题,如“公开千年秘方惹风波 少林寺陷入两难尴尬地”、“‘少林寺公开千年秘方’风波始末”、“‘少林’成商家宠儿”、“少林秘方上网风波”、“少林秘方网上公布日点击数突破十万”、“记者调查:少林寺公布秘笈药方只为申遗?”、“少林寺采纳建议保护知识产权医宗秘笈暂停公开”、“三秘方现身少林寺网站武侠小说奇药重现凡间”、“少林寺公布致命‘点穴法’ 禅师称练成绝非易事”、“少林寺公布致命‘点穴法’网友修炼10年可成功”、“少林寺公布少林医宗秘方我们该如何抓药?”、“少林寺公开大量武功秘笈《易筋经》等上网”、“新闻会客厅:少林方丈谈为何公开千年秘笈”、“少林品牌被恶意抢注少林寺打响商标保卫战”、“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称保护‘少林功夫’刻不容缓”等等,正如某网站所说:“一时间,这成为网络上的大热,网友纷纷热传少林寺网址,少林寺网站上一片热火朝天。……不少地方出现了患者照方去药店配药的景象。”
  这么多人到会都是为了一个议题,这就是讨论“少林”和“少林寺”的商标保护问题
  少林寺成为媒体发布的焦点,除了少林武功盖世天下之外,还有其他原因。从上面媒体发布的消息标题看,少林寺被爆炒,起因是缘于少林寺公布了祖传医宗秘方,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使少林寺又一次火爆起来。其实,自从1980年少林寺的影视作品出现以后,少林寺就从来没有寂寞过,随着少林题材影视作品增多,“少林”或“少林寺”几个字就变得越来越有价值,毫不客气地说,少林寺已经具有了商业品牌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自然也可以给某些人或某些部门提供商机。
  2002年5月,笔者曾经参加了一个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士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研究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干部,中国武术管理中心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人民法院法官,国家宗教事务局干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据会议组织者发出的通知,会议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嵩山少林寺是否享有少林和少林寺的名称权?
  二、如果将“少林”和“少林寺”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合适?如果允许使用,应该保护到何种程度为宜?
  三、使用在“学校教育、武术竞赛组织”服务上的“少林”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少林”与“少林寺”作商标是否应区别对待?
  四、“少林”受到的侵害应如何保护?
  很明显,这次会议讨论的就是“少林”或“少林寺”商标权的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由国家工商局专门出面召开讨论一个寺院的商标会议,这是第一次,说明寺院的商标,已经成为当前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现象了。
  清朝雍正皇帝曾经引过一句经典语言:儒以治国,道以治身,佛以治心。也就是说,在中国佛教大传统中,儒教是人世的,其功能是在治理国家的方面;道教是出世的,其功能是用来治养身体的;佛教是出世的,其功能是用来炼养人心的,所以佛教历来被人们看作“方外”,甚至是清高的代表。历史上的佛教的确也是这样做的,许多佛教徒都是居住在深山,苦心修炼,希望能获得身心的解脱。就是在都市里的佛教寺院,佛教徒也与凡尘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此来显示佛教的清净,所以人们通常更愿意称寺院为一方“净土”。
  少林寺地处嵩山深处,这里自古就是修行的地方。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孝文帝礼遇天竺僧人佛陀,敕令在少室山为佛陀立寺,供给衣食。因寺院处在少室山林,故名少林。孝昌三年(527),印度僧人菩提达摩来少林寺传教,在寺西山麓石洞中面壁9年,首创禅宗,少林寺被尊为禅宗“祖庭”。1500年来,在人们心目中少林寺是一座修行的道场,佛教弟子不断来此修行礼祖,香火延续到今天。笔者曾经于1986年到过少林寺,那时这里还非常萧条,游人不多。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少林寺的香火愈燃愈旺,游人如织,如今少林寺又开始大规模整修,并且正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少林寺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东风,步入了历史上最好的黄金时代。特别是当年一部《少林寺》电影的播放,少林功夫家喻户晓,这是历史给了少林寺的机遇,使少林寺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5年前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改革开放展新貌 千年少林尽开颜——少林寺给我们带来的思考》(载《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2期),文中指出,“‘少林寺现象’是历史文化的使然,是一种品牌的效应。”现在看来,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这种“品牌效应”及其所产生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显。
  少林寺被卷入市场经济大潮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打着“少林”或“少林寺”招牌的商业活动愈趋繁多
  “少林”被商家用来做广告和商标,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1993年中央电视台和河南电视台播放了“少林牌”火腿肠广告,画面中屡次出现“少林”商标和“少林”字样,以及“少林寺”匾,包括“少林”歌曲,此事引起了少林寺的重视,将生产“少林牌”火腿肠的河南漯河罐头食品总厂告上了法庭,起诉书称:“漯河罐头食品总厂生产的少林牌火腿肠在……公然以少林寺山门为背景,以电影《少林寺》主题歌的旋律为配音,并且还有少林寺山门推出火腿肠的镜头,极大地损害了我寺的名誉。为了维护党的宗教政策的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少林牌’火腿肠,立即停止以‘少林’为名的火腿肠商标,并销毁其已印制的‘少林牌’商标及所有印有‘少林牌’商标的火腿肠商品包装,判令被告在所有影视播出过的‘少林牌’火腿肠广告的电视台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五百万元。”1994年4月16日,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少林寺胜诉。法院认为:“被告漯河罐头食品所用少林牌系列罐头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使用的,是合法的,但是少林牌火腿肠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此产品在诉讼期间已停止生产销售,并已销毁了所有印制的商标和包装,被告在拍摄少林牌火腿肠胶片广告时未经少林寺同意,部分片断使用‘少林寺’的牌子,属侵权行为,对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原告所要求的各种损失5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少林牌’火腿肠,并销毁印有‘少林牌’火腿肠的商标和包装。
  二、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向原告中国嵩山少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文稿经本院审查后,在《人民日报》上刊登)。
  三、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赔偿原告中国嵩山少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名誉损失5000元。
  诉讼费42395元,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承担40000元,原告中国嵩山少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承担2395元。”
  这是少林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内打的第一个官司,虽然少林寺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它并没有达到少林寺希望借助法律维护自己权利,制止其它个人或单位以“少林”或“少林寺”的名义牟利和侵权活动的初衷,相反,以“少林”和“少林寺”名义的各种活动在日后越来越多,令人目不暇接。例如就在少林寺正在与河南省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打官司期间,1993年10月,当时担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的赵朴初居士就询问了个别单位冒用嵩山少林寺的名义、假冒少林寺僧人组团在香港和台湾表演武术的问题。同年,由国家宗教局和中国佛教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也认为“为了维护少林寺的利益,维护少林寺及至大陆佛教界的形象与声誉,在涉外活动和台、港、澳的联谊活动中,在武术表演和其他交流活动中,以及旅游、武术、商业设施和招牌和广告中,要坚决划清少林寺同非少林寺,僧人同非僧人的界限,制止冒用少林寺名义、冒充少林寺僧人的侵权行为。”
  少林寺僧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把官司打到了国外。2000年初,在澳大利亚就上演了一出“真假少林”案。一支由英国公司组织的自称“中国少林寺僧侣(功夫和尚)武功团”在澳洲媒体——中英文报纸和电视上大作广告,称将于3月5日到4月4日在澳洲多个城市进行商业演出。据介绍这个武功团中有三人自称是“少林寺方丈”,演出的目的是为少林寺修建募集资金。而当时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法师率领的少林武僧团一行22人正在澳大利亚悉尼出席“龙腾澳洲贺千岁 中华文化大汇演”,两个武僧团先后出现,引起了人们的猜测,人们不知哪一个是真,哪一个是假,后来在我国驻悉尼领事馆的帮助下,发表声明,才予以澄清,少林寺的名声得以保全。总之,从1993年起,少林寺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不断地卷入各种纠纷之中,据不完全统计,除以上的几起事件外,与少林寺名誉有关,已在媒体披露的还有以下一些:
  1、1996年河南“少林武功团”一行30人,以“少林”的名义,在印度尼西亚演出。
  2、1998年5月,假冒“少林武僧团”以“少林”的名义,在北京长安大戏院演出《少林好汉》剧目。
  3、1999年11月,假冒的“少林武僧团”在英国演出。
  4、2000年2月,假冒“少林僧武功团”20人,以“少林”名义,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赌城高梅大酒店表演武功。
  少林寺打官司只是冰山一角,作为特例而已。其实,少林寺遇到的这方面的纠纷实在太多,并且不仅仅限于武术和产品方面,已经涵括了很多部门与领域,而且在国内外全面蔓延。据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在全球64个国家和地区的查询表明,到2001年底,除香港特区外,其它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对“少林”的商标都有抢注和使用的情况。仅抽样调查,南非、新加坡、巴西、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发现共有抢注117起。注册类别集中在第41类(教育、培训、竞赛、表演、宗教活动)、第25类(服装)以及第8类(武术器械)几方面。日本少林拳法联盟在日本注册了272项“少林”、“少林寺”和“国际少林寺”等文字与图形的商标,还在世界28个国家发展了加盟会员。
  国内也有52个抢注商标产品,已在国际酒店经营、海鲜火锅、啤酒、汽车、轮胎、家具、砂轮、电料等行业全面铺开。在全国各地,明确打着“少林”两字的武术院校一共有50家,团体有4家,其中嵩山少林拳法同盟协会、国际少林拳联合总会、国际南少林五祖拳联谊总会等都是具有国际性的组织,有的是外国组织。在互联网上用少林名义的网站域名一共有186家。这么多单位使用少林,完全证明了少林这个品牌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同时也表明,以少林作为商标,已经有了泛化的趋势。
  大多数抢注和使用的商标都是“少林”二字,而且使用者都认为这二个字不属于“少林寺”独有,指认它只是一个普通名词
  “少林”和“少林寺”被广泛注册和使用,虽然引起了少林寺的重视,但是他们也没有完全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些事情。如果仅仅是“少林寺”三个字也好办,因为它明白无误地就是指的嵩山少林寺。但是大多数抢注和使用商标都是“少林”二字,而且使用者都认为这二个字不属于“少林寺”独有,指认它只是一个普通名词,并且举例,像“白云观”三个字,用于专门名词时,是指的是北京道教寺院,但是如果仅就“白云”两字而论,就成为普通名词,而且谁都可以使用,例如广州就有一个“白云机场”,不能说“白云机场”就侵犯了“白云观”的权益。
  在笔者参加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召开的会议上,持“少林”与“少林寺”是两个独立的名词,它们之间没有联系的看法,在与会者中占了多数。武术界人士认为“少林武术”已经成为大家共同使用的流功法之一,不仅仅是少林寺僧人使用,所以“少林寺”无权独享冠名权;法学界的人士认为,市场是竞争的,谁也不能垄断,“少林”只是用于产品的晶牌而已,它不能归“少林寺”;宗教学研究者和国家宗教局则认为,不应该割断历史,曲解“少林”的意思。并举例说:北魏太和十九年,孝文帝敕令在少室山建寺,唐代僧人道宣撰写的《续高僧传》中就说过:“有敕就少室山为之造寺,今之少林是也。”可见,有了“少林寺”,才有了“少林”一词。历史上“少林”两字就是“少林寺”的简称,并且约定俗成,已经早就使用了,这至少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如唐代的白居易曾作有《从龙潭寺至少林题赠同游者》诗。现在少林寺山门外的明代石牌坊的横额就是“嵩山少林”四个大字。把“少林寺”简称为“少林”的,在文学作品中已经非常普遍,如“金灯风续焰少林,铁树围开花庭前。”(释承燮《复继仲宁堂头韵》)“残星灭马上,看山过少林。” (许安仁《少室道中》)“岩岭穿云路屈盘,少林古寺傍岩峦。”(庐庸《少林寺呈堂头和尚》)“杖履徒登礼少林,乱山佳气幽森阴。”(程相《游少林寺》)“荐山蔌少林,胜(迹)冠中州。”(沈华《少林行》)“暇则登嵩山谒少林,以求真际。” (袁宏道《嵩游第一》)“夫震旦之少林,其西竺之灵山乎。故海内之名蓝净刹,曰律寺,曰讲寺,曰禅寺,而少林得称祖庭。其高僧尊宿,曰律师、曰法师,曰禅师,而少林得称其宗。”(董其昌《嵩山少林寺禅师道公碑铭》)等等,总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事实,“少林”与“白云”完全不同,前者是一个专用名词,后者是一个普通名词,所以少林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会议主办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最后还是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此外,在前些年,国外一些人士举证国内滥用少林的现状从而对“少林”一词的专用性质持有“异议“,如英国法律界人士认为,“SHAOL lNG(少林)”已经演化成大众熟知的普通通用名词,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能予以商标注册保护。澳大利亚的人士认为,“少林”是一个大众普遍应用的文化术语,不能被注册商标。但在最近一个时期,通过少林寺的不懈努力,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已经认同了“少林”和“少林寺”的同一性与唯一性。他们认识到世界上只有一个少林寺——中国嵩山少林寺,“少林”特指中国嵩山少林寺。他们认识的转变实质上代表着世界范围内对少林文化的进一步认同。
  “少林”和“少林寺”的商标被抢注或使用,毫无疑问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正是由于它的品牌作用,蕴藏的商机,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才引起了这么多人的兴趣。
  应该说“少林”或“少林寺”成为商标,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它宣传了少林寺,使其天下妇孺皆知,少林功夫也传为天下第一,这些对少林寺来说是非常有益的。但是,事情毕竟有正反两方面,对抢注或使用“少林”或“少林寺”的某些部门或个人来说,的确存在着让少林人蒙羞的情况。按照佛教的戒律,出家人是不能吃荤的,但是有人打着“少林武术”的招牌,让不是少林寺的僧人做少林的广告,宣称“僧人是练武的,可以吃肉喝酒”;改革开放以来,少林寺在国家的支持下,已经进行了大修,全部一新,但是有的人还以“重修少林寺”的名义,进行敛财活动;国家宗教政策规定,佛教寺院在经济上要以寺养寺,但有的人宣称:“少林建寺1500年,以寺养武,以武扬名”,等等,所有这些给少林寺和少林寺僧人的名义带来巨大的损害,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产生了误解,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例如1999年2月10日,新加坡少林总会秘书长郑荣源先生就曾经给永信法师发来传真,称:“现在新加坡有一支自称是少林武僧的武术团体在新加坡表演(以少林寺名义),请主持来信证明贵寺是否派这一类团体来新表演。在此之前,也有自称行空和尚的少林僧人在新加坡行医,并接受新加坡佛教届(界)鼎拜,也请一并写信证明有无此人。(此人)很多举动令人置疑,许多人来信寻 (询)问真伪。这些活动严重影响少林寺国术的名誉,我总会将予以澄清,故望贵寺给予合作。”还有更可笑的是,同时有几个“少林武僧团”在一个国家同时演出,真伪不辨,观众大哗,官司打到法院,法官无法判案,不仅给中国佛教造成了负面印象,也给国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02年,少林武僧团随李鹏委员长和孙家正部长出访韩国与日本,在演出场地竟受到阻挠,有外国人声称:少林功夫必须先经该国商标权人授权后才能公开演出,这无疑是对我国主权的挑战与伤害。
  少林寺开始打了一场商标保卫战,但是这场攻坚战打了10余年还没有结束,进入了持久战阶段
  少林寺面对汹涌的抢注和使用“少林”与“少林寺”商标的浪潮,在陷于尴尬的情况下,并没有因此丧失信心,关门念经,仍然坚持不懈地为保护自己权益而努力奋斗。方丈永信法师坚定明确地表示:“老祖宗传承了1500年的东西不能毁在我们这一代手里。少林文化是经过1500年的传承而凝结起来的文化精华,这已经成为中国佛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际人士所了解,所热爱,它已经对人类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了重大贡献。少林寺作为少林文化的主体,对于保护少林文化的完整性,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少林寺决不容许少数人为了局部的商业利益,对少林文化进行任何破坏。”从1993年少林寺与漯河罐头食品总厂打官司起计算,少林寺开始打了一场商标保卫战,但是这场攻坚战打了10余年还没有结束,现在又进入了持久战阶段。
  一方面少林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屡屡上诉法庭,诉诸各种媒体。永信法师连续两年在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人大提案,呼吁禁止社会乱用寺庙,纯洁寺庙形象。另一方面,少林寺也付出了从精力到财力的巨大代价。一百多人的少林寺,要面对数不清的各种侵权的厂家、单位与新闻媒体,根本无法应付,虽然少林寺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其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但是就是这样,几乎每天都会为侵权案而操心。市场经济的社会,打官司需要钱,特别是如果是涉外官司,收费更高。笔者曾经见到几份要求付费的涉外商标咨询费传真,如在英国一项商标争议的复审费要9800元人民币,在西班牙复审费要7310元人民币,在澳大利亚异议答辩费用要数万澳元(折合数十万人民币),如果每件侵权案都通过法律来解决,这已经不是一笔很小的费用,就是打官司,少林寺也打不起。问题是少林寺为谁打官司,它全力在维护的是个别人的小团体利益还是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的文化遗产继承权力、以及国家和民族乃至人类的权益。
  少林寺的尴尬遭遇,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一些政府部门的同情与支持。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人士指出,“因为嵩山少林寺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常常有人冒充少林寺方丈行骗。嵩山少林寺只有一个释永信方丈,他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希望热爱少林寺的人士不要被蒙骗。”中国佛教协会专门发表声明声援,指出:“以少林武术代替少林文化,是以偏概全;将少林武术从少林文化中抽取出来,变成一般武术气功的通用名词,或者将‘少林’从‘少林寺’中抽取独立出来,变成普通名词,都是无视少林寺历史、取消少林文化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人为地割裂少林文化这一有机的整体。基于商业目的,编造理由,利用法律,抢注少林(少林寺)商标的行为不断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对少林寺乃至中国佛教声誉已经造成了严重伤害。”在悉尼发生“真假少林”案以后,文化部和外交部专门联合下发 (1996)第76号文件,指出此事造成“极坏的影响”,强调“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及文化部门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归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河南省政府和少林寺所在地登封县政府也非常关心少林寺的权益,并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讨论与协调有关侵权的事情,做出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商标局等单位也对侵权事件给予了关心和答复。
  然而所有这些努力与支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少林寺被侵权问题,造成这种事情的原因是复杂的,有许多综合的因素纠缠在其中。经济利益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离开了这个,其它的事情就无从谈起。体制的原因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许多行为往往背后有各级政府的支持,许多单位就认为,少林寺属于政府管理,政府想让谁用“少林(少林寺)”,就可以让谁用。法律的漏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按有关法律,少林寺在当时不具备一个行为的主体(现在已经改变了,少林寺可以成为主体了),总之,正是有了许多无法解释的原因,使少林寺在这场商标保卫战中,只能久战不胜,并且有沦为边缘化的趋势,已经变成了弱势群体。
  人挪活,树挪死,处在尴尬中的少林寺为了能够改变窘境,只好置于死地而后生了
  1998年7月,少林寺投资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寺庙办公司,这在当代中国大陆佛教界里也是第一家。然而,这是少林寺在长达数年的维权活动中,因无望而被迫做出的无奈之举。少林寺的僧人越来越认识到,国外抢注、盗用“少林”和“少林寺”名义,半数以上具有国内背景,所以只有截断源流,在国内加强少林商标的保护力度,有助于增强法大于权的意识,才能刹住国外的活动。随着我国人世步伐的加快,国内外的抢注风头日盛,仅靠诉诸法庭与发表声明已经收效甚微,于是少林寺想到在法律的保护下,利用现在社会上普遍操作。且较为成熟的公司运作模式,从另一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少林寺认为这是一项“战略举措”。人挪活,树挪死,处在尴尬中的少林寺为了能够改变窘境,只好置于死地而后生了。
  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注册经营的范围显然涉及了物资、实业、不动产、建筑、通讯、运输、餐饮,以及教育、科技、印刷等,但是其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商业运作,事实上只是少林寺无形资产的托管机构。公司的宗旨是:通过申请注册“少林”商标,运用公司行为和法律手段保护少林寺这一国宝级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少林寺的无形资产价值,将驰名世界的“少林寺”名称创成享誉海内外并受到广泛保护的著名商标,以充分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少林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选用了已有 340年历史的康熙皇帝亲笔所提“少林(寺)”作为注册商标的专用字体,充分体现了少林寺是“少林”文化主体的特点。
  公司成立以后,围绕“少林文化”为中心,做了许多工作,加大对少林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到2003年9月底,公司已经在34类商品和8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少林”和“少林寺”等商标,并在第35、36、37、38、39、 40、41、42等注册类别上取得了“少林”和“少林寺”商标专利权。此外,还申请了与少林寺商标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少林寺工夫茶包装盒、少林禅茶包装盒、少林功夫包装袋、少林寺银杏包装盒等等。2002年,“少林”被河南省认定为著名商标。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确定“少林寺”用在第41类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此外,少林寺在国内抓紧商标注册的同时,还积极向境外进行商标注册,成功地从德国取回欧共体15国已经注册的“少林”11类商标权,实现了澳大利亚14项商标的友好转让。现在少林寺已经拥有国外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项商标证书。
  少林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改坐门待毙为主动出击方式,积极向外宣传自己,树立正确良好的僧人形象,扩大少林寺的影响。 1993年,少林寺武僧团访问澳门,得到了澳门社会的普遍赞扬;同年少林佛教文化访问团访问台湾,首开海峡两岸宗教界互访交流,意义重大深远。1999年,少林武僧团在英国演出,永信法师受到伊丽莎白女王的接见;2000年,少林寺佛教文化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国际奥委会副主席格帕斯先生受萨马兰奇主席的委托,专程看望,少林对中国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做出了贡献。如今少林寺武僧团的足迹已经走遍五大洲,先后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表演,少林功夫在国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少林禅成为中国佛教在世界的代表,很多外国人通过少林寺及其功夫后才认识了传统的中国文化,少林寺在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功不可没。
  2002年,少林寺又开始启动了将“少林功夫”作为联合国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工作。据永信法师介绍,少林寺已经为全世界人民所熟知,这次之所以将“少林功夫”单独提出来申报,就是要表现出少林寺与全国各地不同的、独有的文化遗产特征,不去重复人家已经走过的老路。这是少林寺的又一奇招。伴随着“申遗”的活动,少林寺于2004年开始了全面的大修,登封市政府在少林景区拆除现代建筑44处,将寺周所有与少林寺整体风格不合的建筑物全部清理,空出绿地45万平方米。同时还计划增修少林功夫博物馆,通过实物和演武厅的形式,向人们介绍少林武功千余年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为了配合“申遗”,展现少林禅武医文化,少林寺甚至不惜将寺里珍藏的医方贡献出来数种,贴在网上,使已经有70年历史的少林药局再次名声鹊起。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少林”和“少林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毁灭。
  少林寺十多年来不断地为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令人敬佩,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不少思考……
  少林寺通过十余年来的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少林寺”用在第41类商标的驰名商标地位。“第41类”商标包含了宗教教育和体育教育。按照国家《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必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商标一般保护的一种补充。一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驰名了,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上述的描述,“少林寺”这一驰名商标已经获得了国家的保护,至少其他人或单位不能随意使用这一名称,为少林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少林寺十多年来不断地为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令人敬佩,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不少的思考……
  少林商标保护案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现象,它具有很典型的意义。佛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2000年来,中国佛教僧人为了弘扬佛法,创建了有特色的佛教文化,同时又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结合佛教的思想理论,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佛教文化,少林文化就是这种文化的代表之一。我国其它地方也有类似于少林文化的现象,例如佛教四大名山同样有自己的文化特色,虽然这些地方和寺院现在并没有出现像少林寺商标案情况,但是随着经济活动不断的深入,它会不会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20世纪90年代,世界出现了一股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的风气,当时流行一句话,只要将经济学引入任可领域,都能开拓一个新学说,于是宗教市场论出现了。这个理论最重要的特点是,整个宗教是一个市场,消费者是信徒,产品供给者是教职人员,产品是各种活动。侵犯少林寺的权益,说明了少林寺,或者说明佛教在当代市场经济社会是有其经济价值的。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样来解释和界定在传统文化中衍生出来与无形资产有联系的经济活动,怎样来保护它的权益?少林寺认为,滥用少林商标,是在“瓜分少林文化”,“少林热”可能演变为“瓜分少林热”。因为它的商标权人人都可以任意使用和解释时,少林这一品牌就失去了它的意义。1500年的少林文化无疑就毁灭了!
  总之,少林寺在维权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功,使它看到了前面的光明。但是毋庸讳言,少林寺还没有取得“少林”商标的完全支配权。只有将“少林”与“少林寺”合为一体,还“少林”本来面目,少林寺才能说取得了保护自己文化传承的最后胜利,而要达到这一目的,看来仍然还有漫漫长路要走。对这一点,永信法师已经看到了,他有信心继续将这件工作做下去。
  摘自:《世界宗教文化》2005年02期 作者:铂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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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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